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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开展打击电鱼行为联合执法行动捣毁电鱼窝点2个 查扣“三无”船舶2艘

时间:2022-05-12 来源:中山市农业农村局政务网站 作者:佚名

5月9日上午,中山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联合坦洲镇相关部门开展禁渔期打击电鱼行为专项执法行动,捣毁电鱼窝点2个,查扣涉渔“三无”机动船两艘和电鱼工具一批。

  近日,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接到市民举报,称坦洲镇联港街有电鱼窝点,涉嫌电鱼的违法人员经常利用晚上进行电鱼作业。5月9日上午10时,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大冲口大队派出执法人员4名,驾驶执法快艇前往坦洲镇联港街对开水域,与该镇农业农村、公安部门执法人员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在检查联港街46号、47号住宅时发现有升压器、蓄电池、带电线电抄网等电鱼工具,住宅外分别停靠涉嫌使用电鱼违法工具的“三无”船舶,其中一艘船上有渔获物(杂鱼)约10斤,执法人员拍照取证后依法进行现场放生;经现场查找未发现当事人,执法人员对上述涉嫌电鱼的违法工具进行暂扣,案件正在调查处理当中。

  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负责人表示,电鱼行为严重破坏渔业资源,渔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此次联合执法行动有力打击了电鱼违法分子的嚣张气焰,保护了辖区渔业资源环境。下一步,中山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将继续紧盯重点时段、重点水域,积极主动发动渔民群众提供线索,保持打击电鱼非法捕捞高压态势,为渔民群众创造良好的渔业捕捞秩序。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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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nync.zs.gov.cn/zwgk/gzdt/content/post_21022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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