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一) 销售擅自修改肥料标签内容的肥料属于违法行为
时间:2023-07-11 来源:兴安盟农牧局
作者:佚名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兴安盟农牧局执法人员在科右前旗额尔格图镇某经销处进行随机检查,对其销售的一款肥料进行查验。执法人员通过“全国农业执法通”手机App查询肥料登记证号,并与该肥料标签标注内容进行对比,发现该肥料标签标注的适用范围与登记内容不符,存在扩大适用范围的内容,该款肥料产品擅自修改了肥料标签内容。经调查核实,该经销处存在销售擅自修改肥料登记标签内容的肥料行为,被执法部门处以警告、罚款2000元的处罚。
法律法规释义: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 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以上条款,生产、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均属于违法行为。经登记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改变使用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的,应申请变更登记;改变成分、剂型的,应重新申请登记。
原文链接:http://nmj.xam.gov.cn/xamagri/1023721/1023756/1023759/5631894/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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