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我市首例渔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索赔成功
7月12日,随着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人依法缴纳损害赔偿金,安庆市首例渔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顺利办结,向全社会传递出“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明确信号与警示作用,让人民群众从生态环境保护中享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2023年2月26日,当事人谢某某、梅某某在安庆市大观区长江新官洲水域(304310°N,116.9194°E)滩涂使用电捕工具的方法进行捕捞作业,谢某某共捕捞渔获物12.25公斤,梅某某捕捞渔获物0.5公斤。2023年6月27日安庆市大观区农业农村局委托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就谢某某、梅某某在禁渔区域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案件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经专家现场踏勘、调查评估,谢某某、梅某某在禁渔区域使用禁用渔具捕捞的环境损害事实成立,谢某某生态环境损害价值总额约8866元,梅某某生态环境损害价值总额约338.8元,鉴定评估等事务性费用1200元,合计10404.8元。
7月7日,安庆市农业农村局、大观区农业农村局做为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部门,多次与涉案当事人针对案件调查结论、鉴定评估结果及损害担责方式开展磋商。经过详细的释法普法,赔偿义务人充分认识到非法捕捞破坏环境的严重性,表示愿意为其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承担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7月12日,安庆市农业农村局与赔偿义务人正式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协议签订后,赔偿义务人积极主动履行赔偿义务,在签署赔偿协议后付清了所有赔偿款。
非法捕捞行为,损害渔业资源、破坏生态平衡,违反长江禁渔规定,侵害了公共利益。处罚只是手段,保护和修复生态才是目的。我市首例渔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成功索赔,改变了以往对破坏生态环境的非法捕捞违法行为一罚了之的现象,营造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良好氛围,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市农业农村局将加大对农业生态环境损害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严肃追究赔偿责任,进一步筑牢农业生态环境防护网,让人民群众享受更多生态福祉。
原文链接:https://nync.anqing.gov.cn/xxfb/gzdt/20030853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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