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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惠州市乡村振兴产业项目遴选及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4-02-03 来源:惠州市农业农村局网站 作者:佚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乡村振兴产业项目遴选及认定评估,保障乡村振兴重点项目落户和土地供应,推动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助推我市乡村全面振兴,市农业农村局结合实际,研究起草了《惠州市乡村振兴产业项目遴选及认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相关意见建议,请于公示期内向惠州市农业农村局(产业促进科)反映。

  公示时间:2024年1月25日至2月5日(共10天)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nyncjcycjk@huizhou.gov.cn

  2.通讯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惠州大道江北段43号,惠州市农业农村局产业促进科(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联系电话:0752-2808266

  

  惠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月25日

  

  惠州市乡村振兴产业项目遴选及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乡村振兴产业项目遴选及认定评估,保障乡村振兴重点项目落户和土地供应,推动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助推我市乡村全面振兴,根据《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2023年)》《广东省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引》《惠州市乡村振兴项目用地落地工作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农业农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投资、建设的涉及用地的乡村振兴产业项目。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节约集约用地;

  (三)坚持用地规模与联农带农相匹配;

  (四)坚持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推动乡村产业发展;

  (五)采取“只转不征”为主,“又转又征”为辅的方式。

  三、基本要求

  项目应符合我市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其它相关规划要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政策要求,对推动我市农业产业发展、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和实现联农带农富农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四、认定标准

  根据我市各县(区)发展程度、乡村产业类型、项目供地方式等不同情况,设定不同指标要求。

  (一)属地经济指标。项目所在地经济发展实际,全市分为三类地区。

  1、一类地区:大亚湾区、仲恺区。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

  2、二类地区:惠城区、惠阳区。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

  3、三类地区: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

  (二)乡村产业类型。项目按照产业类型划分,主要分加工、服务、农旅为主的三种类型。

  1、农产品加工类,以种植、畜牧、渔业、林业等农产品加工为主的项目和以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料的食品制造业的项目。按照供地面积计算,主导产业亩均年营业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税收贡献达5万元以上。

  2、农业产业服务类,以冷链、物流、配送、销售等配套服务为主的项目。按照供地面积计算,主导产业亩均年营业收入达到120万元以上、税收贡献达8万元以上。

  2、农旅融合发展类,以乡村旅游、休闲农业、观光农业、创意农业等农文旅融合发展为主的项目。按照供地面积计算,主导产业亩均年营业收入达到150万元以上、税收贡献达10万元以上。

  (三)项目供地方式。项目按照供地方式划分,主要分为“只转不征”和“又转又征”二类。

  1、“只转不征”项目。实施主体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项目投产后,通过租金、分红等方式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10万元/年以上,带动农民50人以上,增收1000元/年以上。

  2、“又转又征”项目。项目投产后,通过租金、分红等方式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20万元/年以上,带动农民100人以上,增收1500元/年以上。

  五、重点保障

  项目在符合以上认定标准的基础上,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该项目优先重点保障用地指标。

  (一)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

  (二)被认定为市级以上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公园、产业集群、科技园、创业园等建设项目的;

  (三)纳入省、市级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库;

  (四)符合我市农业产业发展方向,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五)实施主体是上市公司、央企或者市级以上行业龙头企业的乡村振兴“补短板”重点项目。

  六、其他

  (一)项目原则上一次性完成建设,如确需分期实施建设的,首期投资额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50%。

  (二)项目要签署对赌协议,对逾期未开工、多次催促仍无实质进展的项目,责令退出,收回土地纳入储备;对慢建久拖或烂尾工程,在约定建设期内未建成投产的项目,或按期投产,但固定资产投资低于协议约定投资额度,超期仍未达到投资强度的取消相关优惠政策。

  (三)对分期投资项目,首期投资固定资产未实现协议约定投资额度或超期未竣工的,取消一切优惠政策,同时终止后续投资协议。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具体由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办法内容与国家、省、市新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不同的,按新的规定要求执行;不完善的地方,将根据实施情况修订完善后执行。

  (五)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县(区)的具体标准,但有关指标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原文链接:http://nyncj.huizhou.gov.cn/zwzc/wgk/glgk/content/post_51838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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