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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法人”合法身份如何定?广西启动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

时间:2021-06-16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近日,笔者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获悉,根据中央的要求和自治区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部署安排,近期广西在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基础上,启动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为加强工作的开展,8月底,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各级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农村集体组织建设和发展的主管部门,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的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要承担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责任,负责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的业务管理工作,向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登记证书,并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报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管理系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的对象主要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将农村集体资产以股份或份额的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而成立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组、村、乡(镇)三级。通知还指出,要规范登记赋码事项,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填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信息,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回传登记赋码信息。

  通知指出,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规程及业务 流程。市、县两级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管理系统已于2018年11月正式上线运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办理工作要通过该系统进行操作。

  通知强调要严格业务流程,对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新成立的、未在其他部门办理过类似手续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办理相关登记赋码手续。对今年8月底前已经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以原来的组织机构代码作为主体标识码,转换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已取得社会团体代码、自行编码等代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期完成换证赋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原登记赋码事项发生变更时,要及时向县级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对于撤村建居,且集体土地全部被征收、旧村改造全面完成、社会保障和社会事务管理与城市完全接轨、不具备继续经营运转条件、群众提出注销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进行注销登记。

  通知要求,各级登记赋码管理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严 格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建立健全工作机构,保障工作经费, 充实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登记赋码相关业务的办理,确保工作有序 开展。要注意做好系统信息的安全防护和档案管理等工作,确保登记赋码相关信息资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同时,自治区将定期对登记证的印制、发放、使用等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各市要按年度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报送登记赋码工作报告。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wdt/ywkb/t192121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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