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11号)
2021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11号)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1 | 邵市农(农药)罚[2021]11号 | 经营假农药案 | 邵阳市北塔区顺柱种子经营部(唐顺柱) | 92430511MA4NL98H4B |
| 在对邵阳市北塔区顺柱种子经营部当事人经营门店进行检查时发现标称淮阳县旭日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施田键”霜疫牌枯草芽孢杆菌;经湖南省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检测该产品内福美双质量分数实测值30.4,该产品为添加农药成分的肥料产品。当事人经营该批农药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的规定。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1目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50包;2、没收违法所得357元;3、处罚款5500元;以上共处罚没款5857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阳市农业农村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中国银行邵阳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1-06-0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原文链接:https://nc.shaoyang.gov.cn/sync/nyzf/202106/73fe19f5860449cea4bf25bff0f1212b.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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