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通过继承取得的农村房屋,不得改建扩建重建
时间:2022-12-14 来源:荆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姓名 | 江* |
标题 | 关于公职人员依法继承农村房屋后申请改建审批的问题 |
受理部门 | 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 |
内容 | 目前,有部分公职人员,其户口落在依法继承的农村房屋所在村,并在继承农村房屋的时候取得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因其所继承的房屋经历了四、五十年已经成为危房,现提出在原址上申请改建,是否批准其改建? |
咨询时间 | 2021-09-06 |
回复时间 | 2021-09-09 |
回复内容 | 江先生: 您好,感谢您对我省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现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公职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依法继承农村房屋并取得该房屋存续期间的宅基地使用权,可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但是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公职人员通过继承取得的农村房屋,受限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得改建扩建和重建,房屋倒塌后宅基地使用权灭失。 |
原文链接:http://nyj.jingzhou.gov.cn/ztzl_16/xczx/202212/t20221205_80060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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