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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通辽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打联动”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2-04-09 来源:通辽市农牧局 作者:佚名

  各旗县市区农牧局、奈曼旗和库伦旗农牧和科技局、开发区农牧林业水务局,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等工作,健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促进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与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有效衔接,我局制定了《通辽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打联动”工作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2022年04月06日

  


  

  通辽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打联动”

  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健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促进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与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有效衔接,强化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主要程序与方法》《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畜产品”指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牧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检打联动”特指在农牧系统内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工作与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互联互动。具体包括:一是各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摸排调查,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针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二是在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安排下,按照“抽检分离”的原则,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与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共同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飞行检查等工作。三是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时将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查处情况以及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问题及时报送农牧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明确在“检打联动”中的职责分工:

  1.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媒体报道和群众投诉举报的质量安全问题、相关部门日常巡查检查、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监督抽查重点品种、重点地区、重点对象,下达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飞行检查任务计划,受理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飞行检查等异议检查结果的复检申请。

  2.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负责协助做好食用农畜产品监督抽查、飞行检查样品的采集、制备,负责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出具法定效力的检验报告。

  3.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检分离”原则,对监督抽查采集的样品、抽样程序过程、样品制备、封样状态、样品移交、拒抽拒检等情况现场监督并予以签字确认。对被抽查人进行问询,填写调查笔录。按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报告,对不合格农畜产品提出处理意见,依法查处违法案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并跟进执法。

  第四条健全检打联动工作机制和工作流程。实时通报案源信息,做到相互衔接、相互保障、相互补充。

  (一)实行监督抽查抽检分离制度

  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中监督抽查工作要遵循“抽检分离”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工作需要,由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实施抽样、样品预处理、样品检测等工作,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监督抽查全过程的合法性进行现场监督并予以签字确认。监督抽查工作需要至少2名具有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共同监督确认,并在抽样工作开始前向被抽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调查笔录。检验检测机构要在自收到样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监督抽查检验报告。

  (二)实行案件移送抄告制度

  在监督抽查以及以监督抽查为检查方式的飞行检查中,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样品复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后立即报告下达任务的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并在24小时内将检验报告以及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移送至抽查地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抽查地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检验报告以及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后24小时内将检测结果告知被抽查人。若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报告及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之日起5日内,向下达任务的农牧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检。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的,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即可启动执法程序,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入立案程序,遵循从严从重从快的原则,尽快完成案件查办工作,及时将查处结果报送至市级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一旦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线索,应当立即指定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并作出报告,报告形成后要第一时间报送至本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本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批准移送的线索,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得到批准后的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不批准移送的线索,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不予移送的理由记录在案,同时启动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领域的案件查处工作。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后,若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应当请公安机关做出书面说明,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再依法处理。

  第五条监督抽查、飞行检查结果未经任务下达部门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已立案查处的经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通过内部通报等形式予以公开。检验检测和执法办案结果信息由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和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分别负责汇总整理,作为发布下一年度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建立检打联动会商制度,形成例行会商和专项会商机制。

  1.例行会商:定期召开部门间检打联动联席会议,研究落实具体工作任务,加强日常工作协调,并就关键事项及重要案件提出决策性建议。

  2.专项会商:对于重大的突发事件、举报事件以及农业农村部和自治区农牧厅等上级督办事项,应立即召开部门间检打联动专项联席会议,布置任务、协调行动、抓好落实,并就关键事项提出决策性建议。

  第七条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均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应当对监督抽查、飞行检查工作方案和检测结果保密,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检测数据和分析结果。检测机构不得利用检测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工作计划、方案进行抽样;抽样人员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查人,不得接受被抽查人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样品之便牟取非法利益。

  第八条市县两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和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协作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全市“检打联动”工作的有效衔接。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抄报:自治区农牧厅监管处


原文链接:http://nmj.tongliao.gov.cn/nmyj/xzfgui/2022-04/07/content_8992677a313948a79d7e6acdb7799d4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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